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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改革要取得重要进展

李鹏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
2000-10-27 来源:光明日报 王 炽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今天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到会并发表讲话强调,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通过改革,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更加巩固,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司法制度的改革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在今天会议上,李鹏在充分肯定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后指出,我们要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这一制度目前还处在实践和发展的过程中。只有不断地进行改革,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才能建立起来。他说,我们要通过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宪法规定的,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

李鹏说,司法改革还包括了审判方式的改革。全国人大在1989年制定了行政诉讼法,1991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这是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借鉴世界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标志。在司法工作中还普遍存在重视实体法,而不重视诉讼法的现象,这必须予以纠正。按诉讼法办案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这些年来,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审判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审判方式的改革,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司法。从认识论来讲,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实践中来。法律的规定也一样,它既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的依据,同时又要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受到检验。正确的、符合实际的,就执行下去;不正确的、不符合实际的,就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李鹏在讲话中还谈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问题。他说,司法改革应当包括怎样使国家权力机关更加有效地行使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目的是督促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保证国家的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李鹏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各地开展司法监督的经验后,提出了三条原则,第一,监督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第二,人大不代行司法机关审判权、检察权,而是通过监督,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程序;第三,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防止人大代表个人干涉审判独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应该按这三条原则进行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各级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对法院、检察院既是监督,也是促进和支持。各级司法机关也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李鹏指出,我们的司法队伍总的是好的,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但确实有一些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和司法不公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是我们的思想、工作还没有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仅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也是指导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方针。他提出,希望大家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看看自己所做的工作、所采取的措施,是不是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符合的就坚持,不符合的就纠正。同时要用“三个代表”的思想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克服特权思想,真正做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的问题。

李鹏最后说,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基础建设,是队伍建设中的一个大问题。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都要关心和支持在基层工作的法官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首先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同时还必须学习宪法和法律,做一名合格的、使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人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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